欢迎访问北京互联网金融律师网!
来源:北京互联网金融律师网 时间:2019/05/05 18:13:23
案件事实:
2013年5月开始,叶某某与周某某(另案处理)等为获取非法利益,虚构从事银行短期拆借及其他抵押业务的事实,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。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,叶某某、周某某骗取曾某等63人共人民币3.1亿元。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,叶某某、周某某先后支付利息人民币8千多万元给曾某等人,并将其余款项用于赌博等活动进行挥霍。
2014年5月开始,叶某某与周某某为支付上述借款利息成立“P2P网络借贷平台,冒用、伪造他人抵押借款材料虚构借款“标的”,并在相关的互联网平台宣传该网站的投资获利功能,以月息2%-3%不等的回报进行集资,骗取林某等140人本金人民币上亿元。叶某、周某某骗得上述款项后用于赌博、支付利息等活动。
法院认为:
法院认为,被告人叶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事实,隐瞒真相,非法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依法判处叶某某:
一、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二、诈骗所得人民币243008851.97元,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林某等140人。
律师评析:
P2P网贷平台一定程度了解决了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需求,也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了投资理财渠道,增强了资本的利用价值,促进了经济的发展。因此,国家对合法的P2P网贷经营是给予鼓励和支持的,那么本案叶某某等人的行为为什么构成犯罪了呢。合法P2P网贷和违法犯罪的边界在哪里呢?
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合法的P2P平台应该属于仅为资金的需求方和资金的提供方提供居间服务,而不能从事提供除居间服务以外的事情,如不能为贷款方提供增信服务、不能自融、不能采取虚设融资项目、不能拆标和合标等有违居间身份的行为。否则,就很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。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P2P平台,以虚构事实、隐瞒真像的方法骗取了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钱财,那么,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集资诈骗罪。总之,P2P平台的经营者必然牢记P2P平台的居间的角色,不能突破平台的居间身份,否则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刑事犯罪。